每日活水查經進度 《出埃及記》 22:1-15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今日學習:繼耶和華神向以色列百姓頒布十誡後,便開始以具體民事律法進行教導,特別是對於偷竊或毀壞他人財務之處理辦法。對於猶太律法而言,出埃及記的二十二至二十四章皆為神與百姓的「約書」。按照今天的經文,不難看出神對於偷竊者的懲罰乃是不合比例的償還數量,以此來警戒百姓訛詐及偷竊行為是不可容忍的。
●生活應用:偷竊行為及動機其實已經悄悄滲入你我生活當中;現今是「消費主義」盛行的世代,商人以各種手段引誘消費者落入消費過度的陷阱,合理化的牟利,藉人心貪婪的罪性使人消費失控。以聖經的角度而言,這些動機的本質即偷竊行為。親愛的朋友,偷竊的本質不只是偷取他人物品/財務,背後動機可能來自貪婪,其後果可能是加倍奉還。
●禱告:天父,謝謝祢藉律法再次提醒我,即使到了新約世代,這些律法不是被廢去乃是被成全,我要學習應用在生活各種層面上。求主挪去我貪婪的習慣,因為貪婪的另一面即不自覺的偷竊動機,將來必自食惡果。求主憐憫保守我脫離這樣的試探。禱告是奉耶穌的名,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