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元/底特律長老教會主任牧師

 

若是律法規定太過繁複,就非常不容易在生活中,應用律法來分辨是非。

根據猶太人傳統的計算方法,《妥拉》 (摩西五經)共有六百一十三條「米茨沃特」(誡命),由於這些誡命複雜、繁多,以致無法逐一應用於判斷是非,因此猶太人向來渴望知道判斷生活倫理的主要原則。

法利賽人詰問耶穌,關於律法中,究竟哪一條誡命最重要,固然是為了試探耶穌;但這個問題,其實也反映出他們的關心與苦惱(太22 35~36)

 

關於吃偶像祭物的答案

在希臘羅馬世界裡,原本為異教徒,後來成為神百姓的哥林多教會基督徒,對於是否能吃(eidolothyton,祭過偶像的肉)有很多爭議。使徒保羅便針對這問題,作了長篇的說明(林前8 : 1~11 : 1)。

哥林多人在異教的神殿獻祭後,會以祭過偶像的肉來設宴,與親友一同享用。這是宗教儀式的一部分,同時也是日常的社交活動。

有些基督徒認為,偶像算不得什麼,因此向偶像獻過祭的祭物也不具有什麼意義,所以能自由地吃。他們的「神學知識」,其實並沒有錯。「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林前8 : 4b ~6a)這是極其優秀的神學宣言,也是明確的信仰。

 

愛弟兄、不讓弟兄跌倒,就是愛神;

愛神的人,就當實踐

體貼弟兄的愛。

 

然而,保羅卻說因著這知識,而自由地吃「祭偶像之物」,有可能會犯罪,所以勸勉他們不要吃。他的邏輯如下:

(1)知識原本是好的,但若不以「愛」為原則,就會反成為害(林前8:1)。

蒙神認識與認可,比擁有神學知識更為重要。「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神的愛」,是我們行為正確與否的標準。

(2)偶像算不得什麼,所以獻給偶像的祭物,也算不得什麼(林前8 : 4-6)。

然而,有些基督徒未能明白這樣的知識,因而對吃「偶像的祭物」心存疑慮。他們是放棄偶像並選擇神的人,但當他們走到偶像面前時,就回想起往事,而不自覺地認為獻給偶像的祭物,也是來自他們過去所祭拜的偶像。以相信自己是自由之人的立場來說,他們是良心軟弱的人(林前8:7)。

(3)他們雖然心存不可吃「偶像的祭物」之意識,卻因外在壓力或貪食而吃進祭物,這樣的行為終究會成為對神的不順服。「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

「吃」本身不是問題,但若所謂擁有知識者,毫不在意地吃喝拜過偶像的祭物,可能會使良心軟弱的弟兄們也一同吃喝,以致在心中犯下罪惡。

總括來說,這樣的神學知識會導致讓弟兄陷入滅亡的結果(林前8:11)。讓弟兄犯罪,也等於得罪了神(林前8:12 ;太18:6;可9:42 ;路17:2)。

 

判斷的準則 -愛

由此可知,基督教倫理原則,就是「愛」。出於愛而做是好的,離開愛就是罪。

保羅認為在「吃偶像的祭物」事上不讓弟兄跌倒,就是愛神(林前8:3)。雖然保羅自己的神學知識非常堅穩,即使吃偶像的祭物,也不會有任何的顧忌,但他卻願意為了軟弱的弟兄,而放棄這項自由(林前8:13)。

聖經接下來在哥林多前書第九章記載,為了基督福音的緣故,因而放棄自由權利的犧牲之愛;第十章,則回顧以色列過去不順服神的歷史。

 

保羅在第九章提出愛鄰舍的例子,在第十章談論背棄神的不順服前例後,為「偶像的祭物」問題下了結論。「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 」(林前10:31~33)

 

愛鄰舍,就是為神的榮耀而活。換言之,愛弟兄就是愛神,愛神就不會離開愛弟兄之愛。約翰也同樣說過:「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 」(約翰壹書4:20~21)

 

愛神與愛鄰舍

當然,約翰的教導是源自於耶穌的教導(約翰壹書4:2)。以「愛鄰舍」概括整體律法的內容,在當時似乎是一般的認知。

在耶穌時代,有個外邦人對大拉比希列爾說,若能在用單腳可以站立得穩的時間裡,教導他一切的律法《塔木德》,他就立刻改信猶太教。希列爾便簡單地用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來回應他:「不要對別人做連你自己都厭惡的事,這就是《塔木德》的全部學問,其他的都只是解釋和評註(Babylonian Talmud, Shabbath 31a)。」保羅也說過同樣的話:「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10)

 

耶穌教導的獨特性,即在於祂將愛鄰舍與愛神結合。

 

當法利賽人問耶穌,最大的誡命是甚麼?耶穌即引用猶太人早晚背誦的「示瑪」(Shema,申6:4~5),來當作答案。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馬太福音22:37~38)這話語,乃是猶太人都感同身受的。

 

然而,耶穌並未就此打住,而是刻意加上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馬太福音22:39~40)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利未記19:18)

 

這暗示著,愛神與愛鄰舍應當同時並進,若無前者,後者就沒有意義;若無後者,前者也並非真實。因此,耶穌說這兩條誡命,是一切律法與先知道理的總綱,也是貫穿整本聖經的誡命(若直譯馬太福音22章40節,就是「整體律法與先知們,都被懸掛在這兩條誡命裡」)。

 

由此可知,基督教倫理的準繩就是「愛」,是「愛神與愛鄰舍」。凡愛神的,就是正確的;違背愛神的,就是罪惡。愛神就會愛鄰舍,所以愛鄰舍是正確的,不愛鄰舍的就是罪與惡。

 

愛神就是愛鄰舍,所以若我們行事違背了愛鄰舍的標準,就是不對的。

 

哥林多教會雖然擁有正確的神學知識,卻沒有顧念信心軟弱的弟兄,以致犯罪,原因就在此。另外,雖說愛鄰舍,但卻敵擋神,這也是罪。同性戀的合理化過程也是如此。支持同性戀,看起來似乎是以愛鄰舍的心,來愛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但卻是對神在聖經中所憎惡的事給予肯定,而拒絕了神的愛,因此是錯誤的。

 

無論出於甚麼情形,只要同時滿足愛神與愛鄰舍的條件,在倫理上就是正確的。若違背其中之一,就是違背愛神與愛鄰舍的兩項原則,因此是罪。這乃是基督教倫理的試金石。

活潑的生命 2018 October P.17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