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信託組織章程

基督教恩道會紐西蘭華人教會

2021年5月16日臨時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財團法人信託組織章程

基督教恩道會紐西蘭華人教會財團法人信託組織(以下簡稱“信託基金委員會”)係受基督教恩道會紐西蘭華人教會會員大會之委託代為管理教會資產,其代管之資產包括一切現有資產,以及在任何時間因如下之信託而歸屬於信託基金委員會代管之一切有形及無形之動產和不動產(以下稱“信託資產”):

1. 為促進基督教恩道會紐西蘭華人教會(以下簡稱“教會”)本著聖經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並藉著聖靈之大能建立教會,完成耶穌基督所託付使命之宗旨,從而:

  1. 傳講並教導聖經,並將之實用在生活及行為之各方面。
  2. 在各項事工上彰顯上帝的榮耀及大能,並運用各種資源來達成目標使命。
  3. 設立並經營以下各類分支機構:
    • 教堂、宣教中心、各辦事處及機構,來推展教會的聖工。
    • 教育機構包括聖經學校、幼稚園、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學、以及其他如職校、師範及神學教育和其他相關的學校。
    • 照顧孩童、成人、老人、鰥寡、單親、退休、學生及需要復健和特別看護者之福利機構及安養中心。
    • 治療在生理上,情緒上,心智上,或靈性上患病的醫療設施及機構。
      • 出版或發行或代理各式媒體,包括文字、印刷、廣播、電視、錄影影片、錄音帶及各種電子軟硬體等。
      • 派遣、差派或任命、授權或支助個人於世界各地從事宣教事工。
      • 為推動上述之事工,可設立經營其所需的組織和企業,例如書局、餐飲店、運輸、管理及服務中心。
      • 為牧者、傳道、講員和其他經教會邀請之訪客提供住處。
      • 為牧會提供聚會場所,按照教會所需,構建、維護、改造、置換教堂建築。

2. 為前述目標信託基金委員會得:

  • 以購買、租賃、交換或其他方法,取得土地、建物、任何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其他利益等。
  • 對信託資產加以改善、管理、經營、發展和維持,或出售、出租、分租、交換、繳回、抵押、貸款、收費或處置,或辦理有抵押擔保或無抵押擔保之出借、投資或存款,並得對信託資產或附加物加以建造、修繕、改良及維修等。
  • 行使1956年信託法及其修正案所賦予之一切權力。

3. 信託基金委員會由信託資產所得之一切利潤及所得,應完全使用於前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任何部份皆不得直接、間接、以股利、紅利、或其他形式支付、或轉移至任何一位委員,然而委員以外之其他人士,凡實際提供勞務者,信託基金委員會得基於誠信付予合理之酬勞。

4. 信託基金委員會對於信託資產有完整的經營,監督及控管的權利,並可按其實際需要設置或授權設立各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不限定由信託基金委員會之委員擔任)。

5. 信託基金會委員由本教會現任長老、執事和牧師組成,人數最少3人。任期與該長老、執事、牧師之任期相同。在沒有牧師的情況下,教會傳道代之出任信托基金會委員,一旦牧師接任,傳道任期結束。

6. 信託基金委員會成員應互選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職司主持會議,遇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7. 信託基金委員會每年年中及年底舉行兩次例行會議,有需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三位以上委員要求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每半年例行會議後,公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8. 信託基金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含附件)由所有出席委員簽名生效,並應妥善存檔備查。

9. 信託基金委員會應在其年度例行會議中指派一位或多位監察員,對信託基金委員會帳務進行查核。監察員可查看有關信託基金委員會之帳冊,並對其是否真實而正確的紀錄與反映信託基金委員會之會務,向信託基金委員會提出報告。

10. 信託基金委員會應備有印鑑乙枚,文件應有正、副主任委員同時簽名用印。

11. 當信託資產一旦不再使用或需用於第一條所述的教會目標時,信託基金委員會可依法將之變賣,其所得應依信託基金委員會之決議在紐西蘭境內用於宗教或慈善用途,但若信託基金委員會無法決議時,紐西蘭最高法院可應信託基金委員會之申請代為決議之。

12. 本章程需經信託基金委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半數以上通過後,並再提交本教會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修訂;惟任何條文之修訂皆不得允許信託資產使用於紐西蘭法律所訂慈善以外之目的,亦不得違反1975年慈善信託法23條所列之規範。

13. 任何委員或與信託組織有關人士,皆無權以信託基金委員會名義收納任何利益或收入,亦無權決定,或以任何方式去影響決定有關信託所收受利益的性質和數量,致信託基金委員會必須依照1976年所得稅法第61條27款之規定繳納所得稅。

14. 即使“信託基金委員會” 被授予前述條文所列的權力,並獲得“本教會會員大會” 之同意,信託基金委員會仍不得自行簽約出售或購買任何在紐西蘭境內、境外的土地或不動產,必須咨詢並透過其所特約專業律師的服務。

15. 本組織章程有中、英文二種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或爭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16. 本章程通過實施之日期起,以前所有的信託組織章程均失其效力。

備註:本章程原訂:1991年5月30日

第一次修正:1998年9月24日

第二次修正:2000年8月23日

第三次修正:2009年6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次修正:2021年5月16日臨時會員大會表決通過